本报讯 (记者 李向丽 通讯员 周肖肖)12月6日,消费者迟女士在市区某餐厅就餐,餐厅服务人员称餐桌摆放的湿巾为非赠品,必须使用湿巾才能正常使用餐具。消费者认为餐厅此规定不合理,向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(12315指挥中心)进行了投诉。 接到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(12315指挥中心)分派移交后,桥西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人员迅速了解案情,约谈双方,对纠纷进行了调解。经调,双方达成一致,商家将收取的餐具费用退还给消费者,消费者表示满意。 执法人员称, 商家将湿巾与餐具绑定消费, 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, 违反了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第二十六条中第二款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 通知、声明、 店堂告示等方式,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 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 不合理的规定”, 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, 在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 不合理的规定, 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(俗称霸王条款)。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表示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 新年将至,餐饮聚会增多,在此,中心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,在就餐过程中,餐饮商家中的 “禁止自带酒水” “包间设置最低消费”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,消费者在接受餐饮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,可选择向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(12315指挥中心) 投诉, 也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“霸王条款”无效。